山东省物价局
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
山东省教育厅
鲁价费发[2006]116号
关于我省专升本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
各市物价局、财政局、教育局、各高等院校:
根据教育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对高等学校收费问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,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,经省政府同意,我省升专省本学生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,其学费标准一律执行相同专业本科学生的收费标准,不得以任意名目多收费、高收费,违反规定的,依法严肃查处。
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
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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